金马证券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此声明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作出的。 它是关于客户(i)在本公司开立或持续操作帐户(下称「帐户」)以作证券买卖及有关服务及(ii)其他相关 服务时客户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的声明。

1. 收集目的

1.1 客户因(i)在本公司开设或持续操作帐户和(ii)向本公司徵求投资建议而向本公司及在任何文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被本公司作为下列用途:

(a) 透过本港及海外的信贷报告中介进行信贷审查、处理客户向本公司申请给予信贷或「孖展」或持续操作及审查该等信贷或「孖展」的安排(如适用);

(b) 代客户购买、出售、投资、交易、收购、保管、处置及办理与各种证券有关的事务;

(c) 保存有关资料以符合本港所制订和有效的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和符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的守则, 以及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央结算」)的规则及规例;及

(d) 在以下第 4 段所述的直接促销及/或交叉销售本公司及/或其他任何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该等公司的子公司、联繫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 (下称「本集团」)所提供的财务及/或投资产品及服务。

2. 提供个人资料的责任

2.1 客户有责任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如客户未能提供所需得个人资料,本公司可拒绝为客户开设或持续操作帐户或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

2.2 鉴于客户在条例下的责任,当客户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时,客户须确认所提供的资料为正确。

3. 资料的披露

3.1 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或被要求,可向处理证券的执行经纪、代理人或代名人、联系人、个人或法团、 本公司的核数师及/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支援及其他后勤部门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披露客户运作帐户所需的资料或执行上述 1.1(b)所提及的事务有关的客户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在香港、中国或海外的信贷报告中介。

3.2 客户同意及允许,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或被要求,可向处理证券的执行经纪、代理人或代名人、联系人、 个人或法团、本公司的核数师及/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支援及其他后勤部门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客户资料、 身份证明文件、及/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副本,以支持或维护帐户运作或执行上述1.1(b)所提及的事务有关的客户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在香港、中国或海外的信贷报告中介。

3.3 为符合本港所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证监会的守则,以及联交所及中央结算的规则及规例, 本公司可向联交所及中央结算,证监会及条例所定义的财经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有权查阅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政府部门,其他监管机构、个人或法团披露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4.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4.1 本公司拟把客人的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 本公司将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姓名、联络资料、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本公司的直接促销或提供予任何第三方作直接促销;

(ii) 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项目可被促销:财务、投资及保险相关的服务与产品;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或会由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本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绅士资本有限公司、及晋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或徵求﹔及

(iv) 除用作本公司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之外,本公司亦拟将以上4.1(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4.1(iii) 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用作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项目,而本公司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4.2 如客户不欲本公司如上述将其资料用于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随时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拒绝直接促销的权利,此安排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4.3 若客户同意或不欲本公司将客户的资料用于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填妥直接促销-同意/拒绝要求表格并交回该表格予本公司。此项要求适用于客户在本公司开设的所有个人帐户。

5.查阅个人资料/拒绝使用作直销推广

5.1 根据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客户可向本公司要求查阅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及更改不正确的个人资料。本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合理费用以便处理有关要求;及

5.2 客户可以随时在不收费下通知本公司拒绝客户的个人资料被用作直接促销之用,该等通知生效日期以本公司真正收到该等通知后之3个营业日起生效。

6.跨境个人资料转让

6.1 爲了上述第1段所列明的目的,本公司有可能把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他/她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联络资料、 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转移至位于香港以外的信贷报告中介、执行经纪、代理人或代名人、联系人、个人或法团、本公司的核数师及 /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支援及其他后勤部门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或其他海外地区等资料保障法律有可能不是与条例大致相同或用作相同目的的地方。 即客户的个人资料可能不会受到在香港的相同或相似等级的保障。

6.2 如客户不欲本公司如上述将其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客户可随时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拒绝直接促销的权利,此安排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6.3 若客户同意或不欲本公司将客户的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提供服务予客户的用途,客户可填妥相关书面同意表格并交回该表格予本公司。此项要求适用于客户在本公司开设的所有个人帐户。

7.客户的认可和授权

7.1 虽然客户预期本公司将予该帐户有关之事情保密, 客户谨此明确同意如应证监会或联交所或中央结算或本地或海外监管机构之要求,本公司可向彼等提供帐户之详细资料,以便协助彼等进行的调查或询问。

7.2客户谨此承认客户已详阅本公司根据条例发出的此声明,并完全同意其条款。客户明白及承认本公司拟把客户的资料使用于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收到客户对该拟进行的使用的同意, 否则不得如此使用该资料。客户明确承认、确认及同意除非客户决定以填写及签署直接促销 - 同意/拒绝要求表格或根据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载随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根据此声明使用客户的资料于直接促销。

7.3 客户谨此承认并授权本公司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同时保存在受批准的香港处所和其他地方。

8.查询

8.1 本公司拟把客户的资料用于上述第4段所述的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就此,请注意如客户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要求查阅及改正该等个人资料,可致函:

资料保护主任:

金马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3楼4308室

•电话号码: (852) 2153 3538

•传真号码: (852) 3974 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