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以下个人资料私隐声明乃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而提供,与不时向金马证券有限公司(「金马证券」)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资讯(「资料」)有关。
证券交易服务
收集:

1.您须不时就不同事项(例如开立或继续运作账户、向您提供服务或遵从法律或监管或其他当局所颁布任何指引)而向金马证券提供资料。

2.可收集资料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及地址、职业、联络资料、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财政及投资状况详情。

3. 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有可能会导致金马证券无法为您开立账户或继续向您提供服务,又或无法遵从法律或监管或其他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指引及守则。

4. 在延续您与金马证券的关係的日常业务期间,您的资料亦会被收集,例如当您指示金马证券作出交易,或与金马证券进行一般口头或书面通讯时。

目的及用途

使用资料之目的将因您与金马证券的关係性质而异。金马证券拟就下列任何或全部目的而使用资料:

1. 办理于金马证券开立账户的申请(包括确认及查证您的身份);

2. 您的账户的日常运作及所获提供服务;

3. 任何有关金马证券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行政管理的目的;

4. 为客户研究、设计及推售金融、投资服务或相关产品;

5. 符合适用于香港或其他地区金马证券的任何法律或规例、守则、指引或金马证券内部合规政策下的披露、申报及合规规定;及

6. 任何其他与上述任何直接相关的目的 。

保留及查阅

1. 所收集的资料可于适用法律规定期间或为达致上述目的所需期间予以保留。

2. 金马证券所持有关于您的资料将会保密,金马证券将会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资料保管妥善,而不会在未获授权情况下被查阅、遗失、披露及销毁。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金马证券可为上文「目的及用途」一节所载目的而向以下各方提供该等资讯:

a) 金马证券的最终控股公司、其附属机构、代表办事处、联营公司及/或联属公司;

b) 金马证券的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受託人、投资经理、过户登记处、转让代理人、保管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律师、会计师及核数师

c) 任何就金马证券的业务运作而向金马证券提供行政管理、研究、设计、推售、数码或电讯、结算及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d) 金马证券的僱员、职员及董事;及

e) 任何根据法律或规例或因监管机构要求而有权索取资讯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监管当局或司法管辖权法院)。

此外,根据条例,您有权:

a) 查核金马证券是否持有关于您的资料,以及查阅该等资料;

b) 要求金马证券更正任何有关您而不准确的资料;

c) 确定金马证券对资料的政策和惯例,并获知会金马证券所持有资料的种类;及

d) 反对将资料用于直接行销。经您向金马证券提出反对后,金马证券不得将您的资料用于直接行销。

跨境个人资料转让
爲了上述所列明的目的,金马证券有可能把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明文件、联络资料、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转移至位于香港以外的信 贷报告中介、执行经纪、代理人或代名人、联系人、个人或法团、金马证券的核数师及 /或向金马证券提供行政支援及其他后勤部门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或其他海外地区等资料保障法律有可能不是与条例大致相同或用作相同目的的地方。即客户的个人资料可能不会受到在香港的相同或相似等级的保障。
如客户不欲金马证券如上述将其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客户可随时通知金马证券以行使其拒绝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权利,此安排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资料的要求
根据条例,金马证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徵收合理费用。
如欲查阅金马证券所持有关于您的资料、更正该等资料、反对将资料用作直接行销及/或将其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或有关各项政策及惯例以及所持资料种类的资讯,请联络:
金马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3楼4308室

个人资料私隐负责人

电邮:cs@igoldhorse.com

传真:39745275

本声明一概不会限制您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