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证券有限公司(下称「金马证券」)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声明
重要提示: 这是由客户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的自我证明表格,以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 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 申报财务机构可把收集所得的资料交给税务局,税务局会将资料转交到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当局。如客户的税务居民身分有所改变,应尽快将所有变更通知申报财务机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现居城市及国家、出生日期、税务编号及交易详情均为申报财务机构须向税务局申报的资料。
金马证券指金马证券、其员工及代理人。
1.客户知悉及同意,金马证券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有关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法律条文,(i) 收集此开户表格所载资料并可备存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下称「AEOI」)及(ii) 把该等资料和关于客户及任何须申报帐户的资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申报,从而把资料转交到客户的居留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当局。
2.客户承诺,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此开户表格所述的个人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本表格所载的资料不正确, 客户会通知金马证券,并会在情况发生改变后30日内,向金马证券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
3.客户同意其需及时提供金马证券为遵守AEOI及/或任何适用之法例或规例下之任何资料或文件。
4.客户同意金马证券可透露任何由其提供的任何信息 (包括客户之税收状况、身份、营业地方及其他付款信息)及/或文件予有关税务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或其他国家相类之机关(统称为「政府机构」)。
5.就客户因金马证券为遵守AEOI而恰当使用或向任何政府机构披露此等资料或文件而使其蒙受的任何损失、责任、成本或开支,客户同意其无权向金马证券申索。
6.客户同意对金马证券就因其违反上述声明及协议及/或因其未能提供金马证券为遵守AEOI或其他法例或规例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或文件,而产生的损失或开支,客户同意向金马证券作出赔偿。
7.客户声明就其所知所信,此开户表格内所填报关于AEOI的所有资料及声明均属真实、正确和完备。

警告:

根据《税务条例》第80(2E)条,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证明时, 在明知一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或罔顾一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下,作出该项陈述,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即港币10,000元)罚款。